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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7号令五十二条解释

2026-01-05 03:50: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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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7号令五十二条解释】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,是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法规之一。其中第五十二条对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和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,是确保评标过程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关键条款。

以下是对87号令第五十二条的详细解释,结合与表格形式进行展示,便于理解和查阅。

一、

第五十二条主要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的职责与行为准则,包括其组成、工作原则、独立评审权、保密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。该条款强调评标委员会应依法独立开展评标工作,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,并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。

具体来说,第五十二条明确了以下几点:

1.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:由采购人代表、相关专家组成,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。

2. 独立评审权: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评审,不受外界干扰。

3. 保密义务:评标过程中涉及的资料、数据及评审结果必须严格保密。

4. 回避制度:评标人员若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,应主动申请回避。

5. 法律责任:评标委员会成员若违反规定,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。

该条款旨在保障评标的公正性,防止权力滥用,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与效率。

二、表格总结

条款内容 内容说明
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与行为规范
组成要求 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,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
独立评审权 评标委员会应依法独立开展评标工作,不受外部干涉
保密义务 评标过程中涉及的资料、数据及评审结果需严格保密
回避制度 评标人员若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,应主动申请回避
法律责任 若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,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
核心目的 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维护政府采购秩序

通过上述与表格对比,可以清晰理解87号令第五十二条的核心内容与实际应用意义。对于政府采购从业人员、投标人及相关利益方而言,掌握该条款有助于更好地参与和监督评标流程,提升整体合规水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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